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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勞雇關係】勞工的怒吼!公司不能隨便解僱我!
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  2018-10-22 13:30  A20180223001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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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從民國89年任職B公司擔任工程技術人員,94年升任課長,惟B公司於96年間突然將A的職位降為主任,後於97年以B公司95年及96年二年均虧損為由,通知A於97年4月起終止勞動契約。A無法接受B公司終止勞動契約,遂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,並請求給付未給付之薪資。